編造恐怖信息致航班備降 判賠航空公司28萬
近日,烏魯木齊新市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致航班備降案件做出民事判決,依法判處王某賠償航空公司經濟損失28.8萬余元。
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因與他人感情糾紛產生報復心理,以他人名義向烏魯木齊機場派出所謊報南航烏魯木齊飛往北京的CZ680航班有危險,致使該航班備降蘭州中川機場。隨后,警方對航班上所有乘客和隨機物品再次安檢,未發(fā)現(xiàn)異常。當日,王某在伊寧被抓獲。2012年12月,王某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據了解,民航在接到威脅恐怖信息后,通常都是以“無做有”來處理,要采取迅速備降或返航、快速疏散乘客、清艙檢查、對乘客和行李貨物進行二次安檢等措施。這一系列過程要涉及航油消耗、備降飛行成本、飛機租金、旅客餐飲等10余項費用,嚴重干擾了航班正常運營和社會秩序,同時也給航空公司帶來了較大經濟損失。一位民航業(yè)內人士向筆者表示,上述損失只是直接損失,還不包括對社會公眾造成心理恐慌、飛機維護、延誤航班再次排隊時間等間接損失。
由于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行為本身不具備技術含量,因此此類犯罪時有發(fā)生。今年5月15日、17日兩天,國內8家航空公司共計16個航班接到虛假恐怖信息,導致返航、備降或推遲起飛,被業(yè)內人士形容為在世界民航歷史“前所未有”的惡性事件。按照《刑法》第291條規(guī)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應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司法部門認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達15年。此外,航空公司還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提起民事訴訟,追究虛假恐怖信息編造者及傳播者的民事責任,要求其承擔造成的經濟損失。
據了解,以往司法實踐中,因為虛假恐怖信息受到經濟損失的航空公司、機場、乘客鮮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近年來,此類干擾民航運輸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均受到法律嚴懲。今年5月高檢院頒布了3個指導性案例,強調依法從嚴打擊“詐彈”威脅民航安全犯罪。8月13日,致5月15日飛往深圳五航班被迫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的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在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官建議對被告人王某亮判處8年至12年有期徒刑的重判。而伊寧的王某因編造CZ680航班虛假恐怖信息,不僅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還被依法判處賠償航空公司經濟損失28.8萬余元。
“真的很后悔,實在是沒想到造成了這么嚴重的后果。”王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一時沖動,沒有料到恐嚇電話對航班的嚴重影響,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局面,并告誡人們千萬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