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退訂遭遇“潛規(guī)則” 工商介入雙方和解
花600元預訂機票,因行程更改,要求退訂機票,遭訂票處“公司規(guī)定,售出不退”拒絕。5月27日,這起糾紛經(jīng)溫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水心所調解,航空公司票務服務部同意退賠消費者800元人民幣,2張機票退還給航空公司。
據(jù)了解,5月19日,臺商李小姐在水心東翼航空票務服務部以每張600元預訂2張機票,一張是5月25日從溫州飛往山西太原的機票,一張是5月27日返回溫州的機票,但期間由于行程更改,李小姐找訂票處退訂,雙方交涉未果向12315消費者舉報中心投訴尋求解決。
臺商李小姐說,訂購的2張機票是5月25日啟程的,在這之前要求退訂,并不是逾期退訂。但水心東翼航空票務服務部的有關人員表示,李小姐在預訂機票時,公司已經(jīng)告知和提示機票售出后不能退票。另外,李小姐預訂的機票是2張?zhí)貎r票。該公司票務服務部相關負責人說,消費者購買飛機票,被視為同意并接受公司規(guī)定。同時,這名負責人還出具了當時與李小姐簽訂有關訂票事項的相關協(xié)議,上面寫到:航空公司票務服務部不需要承擔責任,若顧客想退票,只能退給其20%的金額。
在了解事情經(jīng)過后,水心工商所調解人員表示,消費者與航空公司票務服務部之間從訂機票開始就形成了一種客運合同關系,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xù)。除非旅客逾期辦理退票,承運人才可以拒絕其退票的請求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顯然,水心東翼航空公司票務服務部違反法律規(guī)定,航空公司這種內部規(guī)定在法律上應認定為無效。經(jīng)調解,雙方達成和解。
工商執(zhí)法人員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辦理機票退票時,可以直接向航空公司了解機票退票規(guī)定,避免代售點違規(guī)操作,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